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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应邀参加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暨“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研讨会
2018-01-05 10:20:07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于2017年12月30日在享有“东方小巴黎”美誉的冰城夏都——哈尔滨市举行主题为“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2017年年会。本次年会由黑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承办,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协办,由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中律联盟、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等多家单位提供支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黑龙江大学、长春理工大学等司法机关、教学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业内领先的法律信息科技公司的专家学者一百余人出席参加本次会议。作为本次会议的主要支持单位,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郭叶、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孙妹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中心负责人彭重霞应邀参加本次会议。


 
研讨会以“个案公证与司法改革成效评估”为主题,设置了“司法改革成效评价与第三方评估”、“个案促进法治的理念与司法改革”、“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司法改革的影响”以及“优秀论文获奖代表发言与自由发言”四大议题,开展了对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的关系、司法改革成效的有效评估深入细致的研讨。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志伟主持了大会开幕式,香港中联办法律部部长兼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振民在书面致辞中指出,法学会作为第三方对五年来的司法改革成效进行评估,意义重大;他认为,司法改革一定要牢牢抓住十九大提出的检验任何司法改革成效最根本的标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其作为根本宗旨来检验司法改革的成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林发表致辞指出,本次年会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为指导思想,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术年会;是一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和法制创新的全过程各方面,发展中国特色法制理念的学术研讨会;是一次从案例法学和司法公正角度,深入研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论研讨会。接下来黑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曲振涛和黑龙江大学副校长于文秀也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革代表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对2017年工作进行了总结性报告。
 
在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主持的“司法改革成效评价与第三方评估”嘉宾讨论单元中,各位专家学者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总结了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取得的成果,并介绍了社会各界包括对司法改革的评价。中国法学会学术交流中心副主任王伟重点介绍了中国法学会作为司法改革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的评估工作情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教授肖建华围绕司法改革成效评价与问题分析主题,认为目前司法改革尚在进行中,当务之急是完善司法改革举措的各种不足。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孙万怀结合上海的司法实践,谈了司法改革成效评价与存在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理研究室副主任贺海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司法区域体制主题,认为要促进司法集权,主张司法权的国家化,放弃司法地方化,让司法不再依附于行政区划,通过案例指导乃至判例制度可以推动实现司法集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围绕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体制的完善主题,从行政审判改革的角度,结合人大常委会设置,对跨行政区划审判谈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结合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的几个指标,谈司法改革中律师的参与。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张熙怀先生,介绍台湾司法改革,认为司法改革没有满分,只有突破。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分析了司法改革目前的成效,并对立案登记制、法官责任制、员额制谈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在黑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凤滨主持的“个案促进法治的理念与司法改革”单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于同志,作为本单元第一位发言人,发表了题为“案例研究的‘一二三’”的主题报告,他认为,案例是法治的“试金石”。越重视法治,就会越重视案例,案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愈加重要,对案例的研究就愈加发达,案例研究在整个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就愈加突显。报告还指出“我们对案例研究应有更关阔的视野和更深入的思考”。要抓住一个关键,关注两大领域,聚焦三个环节。一个关键,就是具有重要法治建设意义的个案。两大领域,一个是案例的制度化运用,另一个是案例的自发性运用。第一大环节是,我们要研究一个具有指导性或参照价值的案例是如何形成的。第二,我们要研究具有指导性或参照价值的案例是如何向社会传导,为公众熟知的。第三,我们还要研究具有指导性的案例的实际运用问题。于法官在提到案例的自发性运用领域时,对在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环境下,很多科技公司加入到对案例的商业开发行列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应当予以这类企业更多的关注、肯定、引导和大力的推动。裁判文书的大规模网上公布迎来了历史上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累计发布各类裁判文书4千万份,但基于种种原因,在检索和信息收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而行业领先的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在检索及信息整合等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给大家带来“案例发现和检索”的极大便捷。
 
随后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也发表了题为“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向司法判例制度的转型”的重要演讲,张骐老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主要起草者,不仅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司法先例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领域也取得了重大成就。随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发表了“个案刑法解释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检讨”的发言;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誓华就题为“司法改革的律师作为”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台湾地区检察官张熙怀重点论述了“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再造的三支箭”的核心内容;之后,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吴爱民、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教授郭丹对本单元的发言做了专家点评,对各位发言人在司法改革及案例制度研究方面发表的观点给予了高度评价。
 


 
北大法律信息网指导性案例研究组有幸在张骐老师的指引下,从2014年开展了指导性案例的大数据分析和研究工作。2014年在《中国案例法评论》创刊号上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与问题》一文;2015年在中国案例法研究会上,做了《“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报告;2016年1月、4月、6月推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5)》和刑事、民商事、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报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2011-2016)》一文获得中国案例法研究会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并被收录至《中国案例法评论》第5辑;2017年4月、7月、11月、12月先后推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和刑事、民商事、行政指导性案例等系列应用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研究》发表在《法律适用》2017年第1期,《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发表在《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11期转载。
 


 
作为本次年会主要支持单位之一,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应邀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对司法改革的影响”单元由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孙妹代理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郭叶做了题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的报告演讲。本单元由长春理工大学副校长赫然主持,会上还有来自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寿步,发表了题为“网络安全法若干基本概念辨析”的演讲;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梁欣,做了“大数据应用与类案研究”的发言;法律出版社应用分社分社长、中律联秘书长戴伟发表了“大数据人工智能如何为法律人赋能”的报告;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马雷也就“大数据、人工智能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来自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秘书长黎晓光、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斌、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侯登华对本单元的主题发言做了专家点评。
 
在本次研讨会上,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宣读了经过会长办公会提名,2017年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的新增23名理事以及新增的10名常务理事名单。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专职副主编董彦斌在会上宣读了2017年年会暨“个案公正与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研讨会优秀论文获奖名单。本次年会征文共收到100余篇论文,从中分别评出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胡东主持下,获奖代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星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潘颖、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春丽、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黄蔚菁分别就获奖文章做了发言,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吴邲光、山东政法学院案例研究院院长徐贵一、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白云对获奖者及获奖论文进行了专家点评。
 


 
本次会议在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专职副主编董彦斌的主持下,由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进行总结性发言,一场司法案例研讨会盛宴圆满落幕。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正式建立以来,历时7年之久,中国案例法学在案例制度建设与司法改革的路上摸索前行,未来的司法改革的道路任重而道远。相信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在业界、学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将会迈向更好的明天,正如张骐老师文章所言“实现当代中国由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