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北大英华(即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鉴于北京法意(即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于2007年4月17日要求其立即停止在产品、网站、市场、销售等各方面对“北京大学”和“北大”名称的一切使用行为后达一年半之久仍然继续其违法行为,迫不得已,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北京大学、北大英华的合法权益,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公开发布声明,有理有据地、详细地公开了北京法意自2004年来种种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
2008年10月30日,北京法意无视北大英华的正当维权声明,拒不停止其违法行为,反而进一步继续混淆视听,在其网站发布所谓的“北京北大英华公司是真正的不正当竞争者”的公开声明,至此,北京法意长达4年多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无任何停止,反而颠倒黑白、变本加厉。分析其声明,我们会发现:
一、北京法意的声明回避了北大英华指出的北京法意利用与北大科技开发部8%的股权关系,却长期在其网站公开刊登“热烈祝贺北京大学控股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虚假宣传的事实。由此看出,北京法意在这一关键问题上撒谎胆量之大令人乍舌,作为一个企业视守法自律为儿戏,根本没有任何诚信可言。
二、北京法意声称的“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屡次捏造事实,散播不实言论,诽谤北大法意的名誉…… 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表述,完全是典型的颠倒黑白。从北大英华2008年10月24日的声明中可以看出,北大英华的每一项主张都是有事实和证据支撑的,每一个事实都详细列明了时间、地点等主要细节。北大英华保证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三、大家肯定已经注意到,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就包含北大,而北京法意的全称是“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在这一问题上,北京法意也避而不谈,而且故意混淆,比如在其2008年10月30日的声明中,标题为“北大法意严正声明”,可最后落款又为“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应当注意到,北大英华旗下品牌“北大法宝”是注册商标。依据有关规定,只有经过北京大学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可能批准成立“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商标局才可能批准注册“北大法宝”商标。反观北京法意,其企业名称为“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其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中使用“北大法意”也不是合法注册商标。
四、北京法意在声明中称“北大法意使用北大名称获得北京大学标识管理机构的正式授权,北大法意使用北京大学或者北大名称的合法性勿庸置疑”。然而,这里必须弄清几个问题:
1、北京大学标识管理机构的授权是否有明确的时间范围、使用范围、使用形式等,比如是授权北京法意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呢?还是授权北京法意在产品名称中使用呢?有无使用的时间段限制呢?北京法意在这一问题上避而不谈,只是笼统地公开声明其有权使用。试想,纵然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授权北京法意在一定时间段,一定使用范围,以一定使用形式使用北京大学或者北大名称,那么北京法意的这种笼统声明也是对北京大学标识管理办公室授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也是严重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2、北京法意在北大英华发布声明之前的网页(已公证)上宣称其是根据与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的协议使用“北大”冠名,而协议原件明确约定:未经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书面同意,不得冠名“北京大学”或“北大”。北大英华声明之后,北京法意改称其授权来自北大标识管理机构,完全是移花接木之举。
3、北大英华在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中使用北大名称,是经过北京大学授权的,而且也是经过国家相关机关注册的。在这一点上,北大英华自始至终都是明确、清晰地向广大消费者公开的。
综上所述,北京法意对其严重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没有丝毫停止,反而颠倒黑白,变本加厉,北大英华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在此,我们再一次严正声明:北大英华是惟一由北京大学批准成立、北京大学法学院主管、北京大学控股并授权使用“北大”名称的法律信息企业。北京法意必须立即停止在网站、产品、市场及销售等各方面对“北京大学”和“北大”名称的一切使用行为。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