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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2017)(2018年第10期,法宝总第23期)
郭叶 孙妹 朱雨婷     2018-11-12 10:37:53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开始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检察指导性案例”)工作。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对2010年《规定》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根据2015年《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是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1]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实施七年多来,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日益受到关注。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九批38例指导性案例,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调研情况,仅发现第二批中检例第7号和第8号曾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仅2例。[2]可见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明示援引的极少,检察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十分有限。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发布规律

 
图1 检察指导性案例整体发布情况
 
1.发布批次及数量有限,每批3-5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0年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除2011年外每年都发布指导性案例。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不固定。从发布的月份来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2月和5月,下半年集中在7月、9月、10月、11月和12月。目前,1月、3月、4月、6月、8月这五个月份尚无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2005年8月,最新的案例是2017年6月。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检察指导性案例已发布九批。其中,2014年和2016年各发布两批,每批发布数量3-5例不等。2010年、2012年、2013年、2015年、2017年各发布一批,发布数量分别为3例、5例、3例、4例、6例。
 
2.审结与发布日期间隔在三年之内的案例占89%,时效性较强
 
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二者间隔在三年之内的案例数量34例,总占比89%,时效性整体较强。间隔时间三年以上案例仅有4例,即检例5号、8号、11号和19号。其中,检例11号,是审结日期最早的案例,也是审结与发布日期间隔最久的案例,审结日期为2005年8月,发布日期为2013年5月,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7年之久。间隔在1年之内的有14例案例,有3例案例的审结和发布时间的间隔在4个月左右,即检例21号、26号和36号。
 
(二)发布特点
 
1.案由涉及刑事、行政、民事类,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主

 
图2 检察指导性案例案由分布
 
从案由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涉及刑事、行政、民事类三类案件。其中,刑事类案件33例,总占比约87%,行政、民事类案件均为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共计5例,包括1例民事公益诉讼(检例28号)、1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例29号)和3例行政公益诉讼(检例30、31、32号)。

 
图3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具体案由分布
 
33例刑事指导性案例共涉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五类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24种具体罪名。其中,故意杀人罪最多,有5例,其次是抢劫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有4例。其他都在3例以下。
 
2.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以提起公诉为主
 
表1 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情况

本文对38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了统计。虽然检察机关在一个指导性案例中可能行使多种职权,但本文统计的标准是检察机关推进指导性案例案件进程及发挥重要作用的职权范围。例如,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虽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了侦查权、公诉权、抗诉权,但职权均统计为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以此原则统计, 38例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具体包括提起公诉、审判监督程序刑事抗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核准追诉、不核准追诉、不批准逮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决定不起诉10种。其中,提起公诉最多,有20例,总占比约53%,其余职权类型在1-4例不等。
 
3.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法院判决罪名不一致的仅1例

 
图4 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指控罪名与判决罪名的对比
 
在33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与审理法院判决罪名一致的有32例,总占比约为97%;指控罪名与判决罪名不一致的仅1例,即检例8号。在检例8号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杨某在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有受贿行为,且该受贿事实已被起诉,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应以受贿罪一罪定罪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3]
 
4.检察指导性案例与相应的刑事政策、立法背景及法治热点相关
 
表2 检察指导性案例案件类型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覆盖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知识产权、国家赔偿六类案件,而且每批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案件类型比较分散。相对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九批指导性案例每批次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所遴选的指导性案例与最新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紧密相关,及时回应了社会关注热点和法治热点。除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死刑抗诉案件、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案件三种类型外,第二至九批指导性案例每批次均围绕某一特定类型。例如,第三批指导性案例都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类犯罪。第八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检例28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例29号是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则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治热点相关。
 
5.要旨以重申规则和解释法律居多,以实体指引为主

 
图5 检察指导性案例要旨类型
 
38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可以分为重申规则[4]、解释法律[5]和指导工作[6]三种类型。同一个指导性案例可能存在数条要旨,所以同一指导性案例要旨的类型有多种。其中,重申规则和解释法律分别有17例,指导工作有9例。[7]

 
图6检察指导性案例要旨指引
 
要旨仅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有22例,总占比约58%。仅涉及程序问题的有12例,总占比约32%。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的有4例,总占比约10%。
 
6.关键词以定罪词汇居多
 
表3 检察指导性案例关键词分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除检例1号、2号和3号没有关键词外,其他都有1-5个关键词不等,共计84个关键词。累计出现次数最多的是“受贿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 “行政公益诉讼”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分别有3次。在84个关键词中,定罪类关键词最多,有35个;涉及罪名的关键词有14个;量刑类关键词涉及8个。另外,刑事诉讼程序类词汇和公益诉讼类词汇分别有14个和13个。
 
7.指导性案例编写结构逐步规范化
 
表4 检察指导性案例编写结构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2例指导性案例均由“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六部分组成,编写结构规范化。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各批次指导性案例在编写结构上有所差异。
 
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撰写案例材料的体例包括标题(主标题和副标题)、要旨、基本案情,主要争议问题、处理理由五个部分。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行修订,规定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组成。根据不同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对上述内容作适当调整。从发布批次来看,第一至六批为调整前发布,编写结构上相对简单。尤其第一至四批,仅由3-5个要素组成。第七批至第九批为调整后发布,编写结构上日益优化,增加至6-8个要素,编写结构不断丰富,逐步固定化、规范化。
 
8.承办检察机关以县区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主,审理法院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居多

 
图7 指导性案例承办检察机关及审理法院[8]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检察院,不涉及专门人民检察院。本报告对指导性案例的承办检察机关进行统计,以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意义的办案程序为标准来确定承办检察机关。[9]例如,对于被告人上诉的两审终审的刑事案件,审理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类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意义的办案程序为一审程序,承办检察机关应为原公诉机关。按此原则统计,县区人民检察院最多,有25例,总占比约66%;其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有8例,总占比约21%;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次之,有5例,总占比约13%。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中,经法院审理结案的指导性案例有34例,其中,中级人民法院最多,有14例;其次是基层人民法院,有13例;高级人民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较少,分别有4例、3例。未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指导性案例有4例,其中,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有1例,即检例1号;检察机关不核准追诉的有2例,即检例22号、23号;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有1例,即检例27号。
 
9.司法程序以一审和二审程序居多

 
图8 检察指导性案例司法程序
 
本报告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最终司法程序为标准进行统计,最高人民检察机关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程序有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死刑复核。其中,一审最多,有17例,总占比约45%;其次是二审,有12例,总占比约32%;审查起诉、再审、死刑复核、审查批捕案件较少,分别为3例、3例、2例、1例,总占比分别约为8%、8%、5%、3%。
 
10. 地域分布上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居多,审理法院以沪粤浙为主

 
图9承办检察机关所在地域分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承办检察机关来源地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海市等14个省份。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多,有8例,总占比约21%;其次是上海市,有5例,总占比约13%;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分别有4例、3例、3例,总占比均约为11%、8%、8%。北京市、福建省、吉林省、辽宁省、天津市分别有2例;贵州省、河北省、湖北省、四川省、云南省最少,分别仅1例。

 
图10审理法院所在地域分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4例经法院审理结案,审理法院来源地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等14个省份。其中,上海市最多,有5例,总占比约15%,其次是广东省、浙江省,分别有4例,总占比各约占12%。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江苏省分别有3例,北京市、辽宁省、天津市分别有2例,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6个省份最少,分别仅1例。
 
11.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图11 检察指导性案例文书类型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中,判决书22例,总占比约58%;裁定书12例,总占比约32%;决定书(包括2例不核准追诉决定、1例不起诉决定、1例不批准逮捕决定)4例,总占比10%。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按照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明确引述了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10]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仅对明示援引进行分析。我们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以及“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作为数据样本[11],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调研结果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中的2例指导性案例(检例7号和检例8号)分别有1例应用案例,案例均与职务犯罪相关。具体应用分析如下:
 
(一)检察机关有1例明示援引检例第8号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都极少明示援引检察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调研,基层一线办案检察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会及时关注, 有的检察院还会组织专门的业务学习。有一些检察官反映, 指导性案例对其作出决定产生影响。但囿于各种原因, 通常不在检察文书中直接引用,即大多采用隐性援引的方式。[12]根据“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调研结果显示,检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曾被检察机关应用于一篇刑事抗诉书中,具体应用情况分析如下表所示:
 
表5 检察机关明示援引检例第8号分析[13]

 
检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5日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其要旨内容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林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案”的审结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与检例第8号的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5日相差近三年。从案由上来看,检例第8号及其应用案例均涉及受贿罪。从具体引述方式上来看,涉及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发布主体、发布批次以及案例要旨内容。该例应用案例未明确提及检察指导性案例编号,而是直接引述了检例第8号要旨的第二部分内容。
 
(二)上诉人有1例明示援引检例第7号
 
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调研结果显示,检例第7号曾由上诉人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为龙某某等单位受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开设赌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枉法仲裁、赌博案。具体应用情况如下:
 
表6  上诉人明示援引检例第7号分析


 
检例第7号“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5日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之一。其要旨内容为“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调研数据显示,检例第7号的应用案例时间为2017年5月11日,与其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5日相差近五年,应用相对较晚。从案由来看,检例第7号及其应用案例均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具体引述方式上来看,上诉人主要引述了发布主体、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及诉讼过程等内容,用于证明其行为仅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案件结果来看,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本案案情,判决上诉人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依法数罪并罚。
 
三、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空间
 
从上文分析和调研的情况看,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较少。为进一步探究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检察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应用空间,本报告对“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中的数据作了如下调研: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相同罪名检察文书的情况
 
案情相似,是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前提和基础。罪名相同的案件情况,可以为判断相似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图12 相同罪名检察文书数量统计
 
如上图所示,根据“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的统计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类指导性案例发布后,与其罪名相同的各类检察文书不在少数。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盗窃罪的检察文书占了绝大多数,共计510561例;其次是故意伤害罪,有253852例;抢劫罪有42033例,总体来看,这三类罪名的检察文书数量较多。另外,受贿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及行贿罪的检察文书数量也均在5000篇以上[14]。可见,检察指导性案例在检察文书中的应用空间还很大。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来源省份相同罪名检察文书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了解检察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空间有多大,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源省份为例,对其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相同罪名检察文书的情况作出如下调研:
 
表7 检察指导性案例所在省份相同罪名检察文书统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38例指导性案例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等14个省份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27种具体罪名。根据“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的统计结果,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后,检察指导性案例所在省份与其罪名相同的检察文书数量还是相当可观的。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广东省,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广东省盗窃罪的检察文书有40375例,抢劫罪有6722例。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广东省受贿罪的检察文书有920例。虽然不同省份不同罪名的检察文书数量有所差异,但是仍可以说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在本省有较大的司法应用空间。
 
(三)指导性案例承办检察机关相同罪名检察文书的情况
 
根据上文对检察指导性案例所在省份相关罪名检察文书统计情况,可以推知,曾遴选出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地域,相同罪名检察文书的数量较多,其司法应用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为了进一步印证这一结论,本报告将从指导性案例的承办检察机关角度,对检察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其所在检察机关相同罪名检察文书的情况进行调研。
 
表8 指导性案例所在检察机关相同罪名检察文书统计

 
根据“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的统计结果,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后,大部分指导性案例的承办检察机关有发过同类罪名的检察文书,且数量不在少数。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其次是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的检察文书有396例,故意杀人罪有28例;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盗窃罪的检察文书有288例,抢劫罪有31例。由此可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在其承办检察机关中有较大的司法应用可能性。
 
四、调研综述
 
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开展以来已七年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在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以及促进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理论界围绕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职能定位、效力范围及案例遴选等方面的探讨和研究仍在继续。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以及“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调研情况,司法实践中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并不理想,通过研究总结如下:
 
(一)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数量及涵盖的检察业务范围有限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仅九批38例,发布频率和发布数量都比较有限。这些案例涉及的检察业务范围包括侦查、批捕、起诉、刑事抗诉、核准追诉、公益诉讼等方面职能,虽然包括了检察机关主要的职能,但是范围相对有限,还有很多检察职能尚未涵盖进来,比如立案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提起等职能。[15]
 
按照修订后2015版《规定》,检察指导性案例来源有三个渠道:一是最高检各业务部门推荐报送;二是各省级检察院推荐上报;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认为符合要求的案例,可以建议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按照相关程序向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推荐。司法实践中检察指导性案例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征集[16],因此很有必要拓展案例遴选的范围与来源,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及绩效考核机制,从而使广大的检察人员积极参与检察案例指导工作。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呈现出不均衡分布的特征
 
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承办检察机关地域来看,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主,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8例外,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分别有5例、4例、3例、3例、2例,总占比达到45%。另外北京市、吉林省、辽宁省、天津市也分别有2例;贵州省、河北省、湖北省、四川省、云南省仅1例。整体来看,中东部地区数量非常少,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
 
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地域来看,同样是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主,中东部地区数量很少。其中,前三位的分别是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分别有5例、4例、4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江苏省分别有3例,北京市、辽宁省、天津市分别有2例,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6个省份最少,分别仅1例。
 
从应用案例的地域来看,目前仅涉及到湖北省和广东省,分别各有1例。
 
(三)检察指导性案例以重申规则和解释法律居多
 
根据调研分析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38例中重申规则和解释法律分别有17例,合计34例,总占比约89%。目前已发布的检察指导性案例仍然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法律规则的重申和解释,或者对法治热点的回应。
 
司法实践中检察业务面临着很多新形势、新问题,需要通过相应的指导性案例来加以引导。从以往已发布的检察指导性案例来看,有一些极具指导意义的案例,不过数量有限。比如检例第24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由最高法直接开庭审理、最高检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抗诉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先例价值。该案回答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特别严重”、是否有两个量刑档次的争议,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严厉打击了“老鼠仓”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17]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继续加强对法律适用中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结合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发布相应的指导性案例,解决检察业务的实际问题。
 
(四)检察指导性案例仅具有“可以参照”效力,实践中应用极少
 
根据2015版《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该规定为指导性案例进入检察文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理论界对于检察指导性案例效力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有的认为应当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也有少数人认为应该将指导性案例规定为一种新的司法解释。[18]本文更倾向于第一种,即将检察指导案例的效力理解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处理同类问题时,一般情况下要参照检察指导案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根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及“北大法宝-检察文书”库的调研结果,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明示援引。在4000余万裁判文书以及200余万检察文书中,仅发现2例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其中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书中应用案例仅1例,另外1例为上诉人援引的案例。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如此至少,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界定、检察人员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视程度以及相应的激励和绩效考核机制都存在密切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指导性案例相关培训,可以考虑将运用指导性案例作为检察人员的强制注意义务,对于积极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检察人员,可以在业务能力评估、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考虑。[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