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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息公开与法律网站
赵晓海;何远琼;郭叶     2020-02-14 10:03:14
一、法律信息公开的内在必然和现实要求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的作用首先是明示作用,即以法律规则的形式使社会成员知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其次是校正作用,即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制裁违法者,使违法行为得到强制性矫正。但法律的主要作用是预防作用,即通过明示法律规则和执法制裁的效力使社会成员形成稳定的行为规则预期和合适的社会行为模式。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就必须要准确、及时、有效地公开法律信息,特别是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实施的信息,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和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的法律监督信息。法律信息公开是法律自身属性决定了的内在要求。

  所谓现代意义上的良法美治,首先是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规律能为社会民众普遍自愿遵守的“良法”,其次是法律能够约束公共权力的运行,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得到保障的“美治”,最终是法律要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治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因而,获得法律信息推动良法的制定和实施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是社会公众的重要权利之一,而实行美治让公众快捷方便地获得法律信息便成为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信息公开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公开化是对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只有公开,才能起到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规范作用,进而实现良法美治。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现代民主政治进程,建立法律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一项基本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信息公开制度方面也在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从1991年开始已逐步做到对外公布有关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就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规定公开涉及处罚依据、处罚事实和内容。1999年通过的《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第23条也有关于知情权的规定。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更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制度和立法过程中的公开制度。之后,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也开始了财务公开、政务公开、警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具体制度的尝试。中国入世,WTO在公开和透明度原则以及由此派生的法治统一原则两个方面,为法律信息公开提供了一种外部的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一部分第2条(C)议定了公开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以及法律信息的公布刊物与公布时间和法律信息咨询及其期限。国务院又在2001年11月和12月先后出台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为进一步适应WTO有关透明度和公开原则,又于2007年4月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根据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规定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相关信息。同时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这些条例或规定与《立法法》相比,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程序和法律公开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法律信息公开已是现有法律的现实要求,是法定义务和责任。

  二、法律信息公开的发展阶段和未来趋势

  但纵观我国法律信息公开的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无可否认的是,由于观念和体制上的原因,相较于法律信息公开的法律要求、法律公开和透明度的世界发展趋势,我国法律信息公开还存在诸多制度和实施层面的问题。

  (一)传统法律理念下的法律信息公开情况

  在我国奴隶社会时期,神权法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刑罚的合理性来自“天讨”与“天罚”,认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刑书都不公开。直到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商鞅变法以降,才开始推行“明法审令,’,开启封建法制之滥觞。但直到清末民初,还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未变格局,“明法审令”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条文,特别是刑书,公开的形式主要是图籍,公开的对象主要是当权者范围和少数接受了统治阶层教育能识文断字的百姓[2]。

  (二)近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律信息公开情况

  在西方列强环伺威逼之下,清末的变法修律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开启了引进和传播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之肇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变法修法成了革命兴起的突破口和革命成果的载体,而随政权之动荡更迭频繁发生。在此过程中,逐步改变刑民不分的法制传统,在形式上建立起民法、商法、政府组织法、土地和劳动法规为内容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也吸收了西方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司法原则,尽管很多法律规则和司法制度并未能真正得到实施。但在法律信息的公开上,公开的内容更为丰富些,除法律规则外开始越来越多地公布一些执行和司法的信息。随着报纸等近代媒体的诞生和发展,法律信息公开的方式也更多样化些,主要有政府公报、法典编撰、报纸报道等。公开的对象也随着革命宣传工作的需要,通过发布传单、聚众演讲、地下宣传等方式逐步扩展到一些目不识丁的社会底层民众。

  (三)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律信息定义及公开情况

  进入现代社会后,各国法学家都从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和法哲学等角度对于“良法美治”进行不懈的努力探求。“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适用于自然,适用于所有人”[3],法律要适应社会改革和变迁的需要,法律要更多地回应社会的需要,使法律机构能够更完全、更理智地考虑那些法律必须从它们出发并且将被运用于它们的社会事实[4]。法律应该进一步迈向对社会问题的多向性的互动性的制度性的系统性的的回应型法,已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在这种现代法治理念下,法律信息应指在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等领域活动中所交流的有关法律的消息、情报、知识的总和[5],应该成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法律信息管理加强法律制度回应性的一门学科[6]。

  在现代法治理念下,法律信息公开已呈现出以下鲜明的发展趋势:一是法律信息公开的内涵更广泛,公开的内容不单是静态的法律规则的信息,还包括法律规则是如何制定、如何执行、如何适用、如何调整等动态的法律信息,几乎包括一切有关法律的信息;二是法律信息公开的形式更多样,公开的形式除权威的政府公布发布外,还有各种新闻媒体的公开,各种法律网站的公开,各种大型法律数据库的公开等等,特别是法律网络的互动公开已成为法律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和发展趋势。三是法律信息公开的目的更深刻,法律信息公开不再只是为了“明法审令”,而更多地是为了能让更多的社会民众参与到法的制定、执行、实施中来,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

  三、法律信息公开的基本分类和现实问题

  (一)法律信息的主要特性

  法律本身的属性,决定了法律信息具有除一般信息具有的知识性、科学性、传递性、价值性外,还有其特殊的属性[7]:

  1.法律信息具有国家意志性和规范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一意志的内容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作为基础法律信息公开时,法律规范这种信息当然具有规范性,而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颁布公开的法律规范。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法学研究等领域活动中所交流的其他有关法律信息,因为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最终也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具有难以磨灭的国家意志性。

  2.法律信息具有民族地域性和时效性。法律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一定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法律信息的内容则是这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总和。所以,法律信息不可避免的具有一个国家的民族所在地域的民族地域性。也正因此点,在不可阻挡的全球化呈现出的统一化趋势下,爆发出越来越明显的地域性文化价值冲突[8]。更重要的一点是,由于民事法律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刑事法律的追溯时效以及其他法律方面的时效这些法律文件本身的时效性,决定了法律信息的时效性。

  3.法律信息具有社会大众性和复杂性。回应型的法律,必须来自于社会大众又最终作用于社会大众。规范性的法律信息为社会大众所利用,而社会大众的法律行为、法律现象和法律意识,又将形成新的法律信息并进入法律系统。所以法律信息必然具有社会大众性。同时,法律信息来源于立法、司法、执法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文献出版、发行机构、社会大众等,信息来源非常广泛。而且法律体系本身庞大,内容涉及面广,既包括国际的也包括国内的,既有国家的也有地方的。加之法律信息贯穿于国家的立法、司法、法律实践、法学教育和研究等各个领域,既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其形成与传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法律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具有非常明显的复杂性。

  (二)法律信息公开的基本界定

  从法律信息的定义上看,根据法律信息的产生主体和相应的意志权威性,法律信息可以分为公共法律信息和其他法律信息两大类。美国《德克萨斯州公共信息法案》中明确,公共信息是在法律或法令以及与官方事务相联系下所收集、组织和保管的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产生的信息为政府部门所生产以及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信息或有权获取的信息。美国国家图书事业和信息科学委员会发表的《公共信息原则》定义公共信息是指政府所制作的、编译的以及维护的信息。2011年美国《公共信息资源改革法案》中明确公共信息资源等同于政府信息资源,是指那些主要为公共利用所生产或主要为内部使用但并不排除公共利用的信息资源。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起草的《发展和促进公共领域信息的政策指导草案》中把公共领域的信息定义为“不受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制度限制使用以及公众能够有效利用而无需授权也不受制约的各种数据来源、类型及信息”[9]。所谓公共法律信息即指广义政府机关依据其法定职责和按照相应法定程序(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产生、拥有、公开提供的法律信息,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权威性,不受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制度限制使用,公众能够无需授权不受制约就能有效利用[10]。

  从法律信息的公开形式和影响上看,法律信息的公开可以分为法律信息的初始公开与增值利用两大类。增值利用是相对于初始公开而言的。所谓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是指所谓法律信息初始公开后,通过授权、许可或其他方式由法律信息初始公开方或其他力量进行深度开发,产生增值效应,提供给社会使用。对公共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而言,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与“初始公开”具有根本区别:(1)从使用目的来看,法律信息的初始公开主要为了履行政府部门的公共法律职能,例如公布基本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文件。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是对政府部门所产生法律信息的进一步加工利用,它不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责任,例如将法律法规集成为法律数据库,形成数据库产品等。(2)从使用对象来看,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对象是对原生公共法律信息再加工形成新的信息产品,例如利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分析来指导公司的海外战略部署等属于增值利用。(3)从使用效益来看,公共法律信息的初始公开主要在于满足社会效益,而增值利用则有很强的经济效益驱动性。(4)从使用主体来看,公共法律信息的初始公开通常来说政府部门是信息提供者,社会公众是信息使用者;而公共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一般有三方主体,政府部门、增值开发者、社会公众。(5)从利用方式来看,公共法律信息的初始公开利用通常采用发布或依申请提供的方式,而公共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常常是由私营部门(或相关公共部门)在基于公共任务开发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增值开发,利用信息汇集、融合、版本化、时间序列化、集成、分解、嵌入等各种技术手段生成新的信息产品,然后通过市场提供给用户[11]。

  公共法律信息和其他法律信息资源包括政府机关制定公开的有关法律文件,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资源、法学研究者的法律著作和学术论文等等,数量庞大。而公共法律信息和其他法律信息资源的初始公开通常都受职责范围、公开方式等等限制,处于一种分散、无序、彼此独立的状态。这种情形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公共法律信息和其他法律信息,进行数字化、数据库化、专题化、个性化、编制法律信息目录或索引等等增值开发,将大大提升各种法律信息的利用价值。主要的增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能够大大提升公共法律信息公开的效率,使得公共法律信息能够更好地上情下达;(2)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的需求,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更了解法律信息准确预期,减少损失,创造财富,实现增值;(3)能够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在法律信息公开上的互动性,促进法律制度通过法律信息管理加强对社会问题的合理回应,满足现代法治的内在必然和现代法律制度的现实要求。

  因而,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律信息公开,绝不仅仅关涉公共法律信息的政府信息初始公开,还包括大量的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公开,尽管政府初始公开公共法律信息是最基础、最重要的部分。在法律信息公开水平发达的美国和欧盟,有关法律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中无不涉及到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规定,无不通过法律规范法律信息增值利用中的竞争关系,来实现促进法律信息增值使用从而促进法律信息公开的目的。而且,对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法律制度的支持和规范,有利于推动法律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扩大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欧盟2009年就曾发布报告指出,由于实施法律信息增值利用政策,法国法律信息产业在2007年取得了17%的市场增长率[12]。

  由于法律信息的特殊性,无论是公共法律信息初始公开,还是法律信息的增值利用,法律信息公开都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准确性:法律信息特别是公共法律信息常常涉及到公众的普遍利益,如果质量控制不严,虚假信息和错误信息可能引起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法律信息公开首先要满足准确性要求。(2)时效性: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法律信息公开也得特别注意法律信息本身的时效性,及时公开有效或无效的法律信息。(3)全面性:法律某种意义上是一个自治的综合系统,法律信息的公开应在相应法定职责范围内尽可能保证公开的全面性。(4)便利性:法律信息非常专业、复杂,既有静态的又有动态的,既有国家的又有地区的,既有单向的又有互动的,因而在公开的方法渠道上要具有便利性,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知晓、获得、使用等等,才最终有利于实现法律信息公开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积极作用。

  (三)法律信息公开的现实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律信息公开的制度和实践层面上都取得了一些长足的进展。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观念和体制上的原因,在法律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1.我国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法律信息公开制度。尽管我国《立法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分别规定了有关立法、执法、司法法律信息公开的一些制度,但我国没有像美国那样制定有《情报自由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等一类专门规范法律信息公开的统一法律。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对自己应具有哪些法律信息公开的义务和责任不甚清楚,同时,社会民众对自己应享有哪些法律信息的知情权和如何保障相应知情权也不甚明了;社会主体参与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法律规则也不清晰。

  2.我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法律“信息初始”公开实践落后。在我国很难在立法通过之前获得立法草案和审议案的具体信息。行政机关的“秘密武器”更多,一些行政规章、内部决定、实施细则未公开的情况比较严重。司法方面,当事人了解的有关司法过程的信息都是极为有限的,更谈不上公众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和评论了。

  3.公众获取公共法律信息的途径不够快捷有效。除国家机关公报、有关书籍和其他新闻媒体公布发布有关法律信息外,有关国家机关的网站成了公众了解法律信息的主要方式。但很多国家机关网站公布的法律信息内容有限,公布的法律信息内容往往也比较杂乱,也很少提供分门别类地导航或方便快捷的搜索服务。而公共法律信息获取的受限,也最终限制了法律信息增值利用的可能。

  4.公众参与法律过程信息管理,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程度非常有限。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律信息公开,不仅仅只要求法律规则、法律执行决定和司法文书的公开,还必然要求实施立法、执法、司法有关程序的信息也必须公开,还必然要求公众能够参与到这些法律过程信息管理中去,以便通过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实现来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在这一点上,目前,我国公众参与法律过程信息管理,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程度还非常有限。

  5.法律信息公开缺少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我国有关法律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处所、程序和时限等规定并不细致,更缺少有关国家机关不公开相关行为、法律信息的责任,缺少公众对国家机关不依法主动提供法律信息或违法拒绝其申请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救济途径和保障机制,如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等[13]。

  可以说,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信息应该公开不公开,这不是个问题。如何面对和解决以上问题,提高法律信息公开的有效性,提高公众对法律信息的知情权,从而促进公众参与到实际法律过程去不断推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才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四、研究法律网站的重要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我国入世后,经济融入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快,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各个层面的法制化的进程也在提速。公开法律信息,公开行政、公开执法、公开司法,是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取得及时准确的政治、经济、社会信息,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必需条件。人们对法律信息的社会需求日益增长。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迅速快捷方便的固有特点,使得法律网站受到人们的青睐,成为人们获取法律信息的首选途径[14]。

  互联网上的法律信息十分丰富,作为专业信息媒介与窗口的法律网站将网络各种类型的法律信息资源连接起来,是法律信息公开最主要的渠道和表现形式。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中外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实证调查分析,比较中外法律网站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差异,找出当前我国法律网站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我国法律网站建设的合理改进对策建议,对加强我国法律信息事业发展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目前,法律信息通过互联网来传播,越来越被公众接受和熟知,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被重视。但专门针对网络法律信息及其网站的研究成果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相对希缺。在法律复杂化、全球一体化、信息大爆炸的时代背景下,基于现代法治理念和现代信息管理技术,从理论上探讨网站法律信息公开有效性的标准,能够为明确我国法律网站或者法律信息领域统一的、规范的标准,明确我国法律网站改进方向和改进途径提供理论支持,对加强我国法律信息事业发展推动我国法治进程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五、我国法律网站发展情况和研究现状

  (一)中国法律网站发展情况

  从20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我国引入了互联网,随着我国第一个法律专业网站一一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建站,传播法律信息的网站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经历过网络泡沫的大浪淘沙,如今的中国互联网进入了平稳发展期。法律网站在及时传播法律信息、快捷查找法律资料、广泛传播法律思想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壮大,我国法律网站的数量也发展迅猛。目前,在百度上搜索“法律网站”,可找到相关结果约1,740,000个[15]。这些法律网站,从网站关涉主体上可以分为法律机构网站、专业商业法律网站、律师法律服务网站、法律学术网站、法制媒体网站、综合性门户网站等等。从性质上分为公益性网站和盈利性网站。从网站技术上可分为门户网站、论坛、博客等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结合体形式。

  近几年,我国法律机构网站进入了高速建设的发展时期。作为实施政治体制改革中各项政务信息公开、法律信息公开、检务信息公开、审判信息公开的窗口,立法机构网站、狭义的政府机构即行政机构网站(包含公安机构网站)、司法机构(包含检察机构和法院机构网站)成为国家电子政务发展战略中的落实重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各类各级广义政府机构纷纷把网站建设纳入财政预算作为政绩工程上马上线,政府网站获得快速的发展条件,加快了信息化的进程,在依法治国框架下迈向“信息公开时代”。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1年12月底,使用“gov.cn”域名的政府网站就有58185个,占“.cn”域名的1. 5%[16]。几乎各类各级政府机构都有自己的网站,而且,全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在大力推进信息化工作中还重点强化了专业网络资源建设,近几年不断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逐渐形成信息化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17],实现了法院、检察院专线网络的全面覆盖和互联互通,实现覆盖全国法院、检察院的业务网络,全面推进了以审判、检察信息管理和司法、检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的全国性业务网络发展。几乎各类各级政府机构网站都有法律法规政策栏目,相应地,法律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上都有长足进步。

  最近几年,商业法律网站也进入群雄争霸时代。除中国最早最大的法律信息服务平台“北大法律信息网”外,致力于创建“中国法律数字图书馆”的“中国知网”,一站式法律专业知识服务平台,也因作为国家“十一五”重大出版工程—《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项目的承担单位,而名声大振。还有专注于法律信息与法律管理软件服务而逐步进入市场的后起之秀“北大法意”网、“找法网”等等。特别是依托汤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团基于世界领先的Westlaw法律信息平台的技术和经验,依托强大经济实力,提供智能的法律信息检索、全面的法律知识及中国法律研究解决方案的“万律(Westlaw China)中国”网站以及依托世界领先的法律、法规、税务和商业资讯服务商律商联讯集团实力而迅速发展的“律商联讯(Lexis Nexis)中国”网站这些国际大型商业法律网站的进入和扩展,进一步加快了中国法律网站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

  其他律师法律服务网站、法律学术网站、法制媒体网站、综合性门户网站等等也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并逐渐形成一些“中法网”、“中国普法网”、“正义网”、“天涯法律”等经营稳定、规模较大、较有社会影响力的法律网站。未来几年在法律信息化背景下,我国法律文献数字化、信息化的互联网事业发展将进入一个努力与世界发达国家实现接轨、逐步实现质的突破的提高阶段。

  (二)中国法律网站研究现状

  中国法律网站的现状也存在法律网站良莠不齐的现象。存在一些法律网站法律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更新不及时、搜寻查找不方便、甚至误导欺诈消费者的现象。特别是众多法律网站都存在着立法、执法、司法过程法律信息缺少、与社会公众互动性不够、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另外,各法律网站之间也出现了虚假宣传、限制竞争、恶性竞争等不良竞争行为。现实告诫我们,如果对法律网站缺少深入的研究,缺少对法律网站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把握和解决,缺乏统一权威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法律网站的发展很难实现质的突破,很难达到与世界发达国家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状态接轨的水平。

  遗憾的是,目前,有关法律信息公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立法目的、价值缺陷、基本因素、范围界定、权利救济等方面,很少有从法律网站发展推动法律信息公开这个视角的研究。已有涉及法律网站的研究成果多数仅仅停留在对法律网站本身的介绍推荐上,或从图书馆学角度集中在法律信息资源介绍、获取、利用、导航的层面,更进一步的研究也往往集中在对新网站建设方面的议题。整体上针对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的研究成果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相对希缺,还没有形成有价值的数据统计和系统的研究成果;缺乏对中国法律网站的实证研究,更缺乏与国外法律网站的比较性研究和系统性研究。可以说,目前,我国对国内外法律网站的比较性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整体上对法律信息的属性认识不清,对法律行为网络化趋势不了解,对法律网站的定位不明,对法律网站的评判标准不清,对如何加强法律网站建设推动法律信息公开从而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机制认识不深。

  (三)本文研究的视角

  本文研究从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的有效性这一研究视角切入,关注法律信息公开有效性的判定标准,法律网站法律信息公开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以此标准来探寻我国法律网站的发展问题和改进对策建议。

  本研究对国内、外知名的法律网站的现状做实际调查和实证分析,并对中外法律网站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差异做比较分析,从而基于我国当前法律网站建设的实际问题,提出合理性的改进对策建议,为未来法律网站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

  (四)中外法律网站的比较分析和发展方向

  本研究将对广义的政府网站和主要的商业法律网站做具体的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即用实证和比较的方法分别研究立法机关网站、行政机关网站、司法机关网站和主要商业法律网站这四种主要法律网站的发展现状,来探讨相应类型法律网站的法律信息公开的有效性标准,从而总结发现相应类型法律网站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完善的对策,以在此基础上,整体性地揭示中国法律网站的发展方向和探讨其改进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