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的高考招生显示,法学专业的生源呈现明显的“高分聚集”特征,考入法学院的学生,多以优异的高考成绩突破选拔门槛。而在部分实行大类平台招生的学校,法学也往往是学生在专业分流时的首选。
然而,伴随法学学习的逐步深入,很多法科学生都将经历显著的“认知迷茫期”,尤其是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同龄学生相比,法科学生的迷茫与内耗显得更加明显。
不少学生反映,法学的学习了无趣味而又负担沉重。
在学习趣味和获得感上,它缺乏社会学那般对社会结构、群体互动的系统性阐释框架,难以让学习者快速把握“社会何以运行”的宏观逻辑;没有哲学聚焦存在、真理、价值等终极命题的思辨传统,无法为学习者提供穿透现象、追问本质的纯粹思维训练;亦不似经济学依托严谨数理模型构建的分析体系,能通过量化研究赋予结论可验证性与说服力;相较于文学以情感共鸣传递人文精神、史学以史实脉络展现文明演进的叙事魅力,法学的知识传递也缺乏天然的感染力与趣味性。
在学习负担和难度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立法活动日益活跃,新的法律法规持续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增加,“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越发细密——甚至往往在长假前夕发布文本对法律人进行“突袭”——而回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领域法学学科也在不断涌现。这一现象客观上加大了法科学生的学习负担,他们不仅需要掌握传统部门法的基础理论,还要持续追踪法律前沿动态,理解不断更新的规范内容,涉猎新兴领域的专业知识。
部门法学科本身的知识在不断增长,而又缺乏统一而独立的导论性的法学学习方法,长此以往,法科学生的学习就容易陷入一个“对象无限小”和“工具无限大”的对立怪圈之中。
一方面,学生容易将学习视野局限于各部门法的具体法条规则的微观层面,过度聚焦规范文本的逻辑推演与自洽验证,其学习重心往往停留在法条语义的字面解读和法律规则内部逻辑的闭环论证上,忽视了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深层关联,既未充分考量法律规则制定的社会背景、价值导向,也不关注规则适用过程中与社会现实的适配性,导致法律学习沦为部分法律概念的“智力体操”,难以形成对法律制度的整体性认知。
另一方面,学生们在掌握了诸如卡-梅框架、比例原则、请求权方法等抽象理论后,陷入“工具泛化”的认知误区,将抽象理论视为适用于所有问题的“万能模板”,习惯于用宏大叙事层面的理论原理直接套用于具体社会生活场景,却忽视了不同法律问题的情境差异性与个案特殊性,最终导致法律分析流于表面,既不能真实揭露现实问题,也难以精准回应现实需求。
这样的法学教育,不光让作为教育接受方的法科学生筋疲力尽,深陷焦虑情绪;也让作为教育需求方的法律实务部门有颇多微词,近来不断提出强化实践导向、增加实习见习的教育要求。
而作为教育供给方的法学教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在受制于顶层教学设计而无法轻易减少课程负担的前提下,如何增加法学教育的趣味性和获得感?
我们的第一个反思是,法学教育应当回归真实生活,关注当下中国的法律故事。
法学作为一门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学科,其价值在于对真实生活的关注,唯有扎根现实土壤,方能避免陷入概念悬浮的宏大叙事和规则解释的“智力体操”的困境,也才能在一个个具体故事的法律评价中体现法律人的价值。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关注中国。比较研究作为借鉴域外法治经验的重要工具,为中国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参照,但也必须意识到,比较法知识既不能替代中国本土实践成为法学教育的全部,也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律人心目中的“图腾圣地”。
对于法科学生而言,中国本土的法律故事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他们本就是一个个中国的公民、合同当事人、消费者、代理人……能够在具体的中国案件中代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去理解中国的制度逻辑与实践智慧。
其次应当关注当下。从1977年北京大学等高校恢复法学招生,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已经接近半个百年,在历史发展中积累了很多教学经验,形成了很多教学习惯,解决了很多当时亟须解决的教学问题,但也因此产生了路径依赖。
而伴随着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中国企业出海浪潮的现实需求,以及更大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中国的法律实践中不断产生着新问题与新故事,若法学教育仍照搬几十年前的老案例,仅仅聚焦传统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的经典情形,不仅会在结果上导致学生掌握的知识与实务需求严重脱节,也会在过程中让学生感到困惑与厌倦。
最后应当关注故事。故事是法学教育的认知纽带,核心在于还原法律概念与规则背后的人与事,理解人们的行为立场和价值选择。概念与规则过于凝练抽象,既剥夺了学生的想象力令其陷入概念先行的误区,又侵蚀了学生的思辨性给他们牢牢打上了“思维钢印”。
即便一些法学体系书补充了概念和理论的逻辑演变,也往往忽略具体的人和事,导致学生机械记忆法律规则和理论学说,却轻视了规则适用对当事人生活的实际影响,法律的学习自然枯燥无趣。唯有让学生在真切的故事中感知法律的温度,才能避免其陷入“概念空转”的认知误区,真正理解法律与生活的内在关联。
我们的第二个反思是,法学教育应当构建重叠共识,重新理解法学学科的价值。
我们不妨回想一下,当初为什么选择法学作为专业和职业。除去对就业的考量、数学的畏惧等现实主义因素,哪一个法律人又能否认曾经的法学理想呢?
我们相信法律是正义实现的基础规则,无论是“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经典划分,还是“无知之幕”的机会均等,都要依赖法律完成;我们相信逻辑是法律推理的力量基石,确保法律结论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规范与事实的理性推导;我们相信思想是法律规则的理论源泉,法律规则是古今中外思想家治理思想的具象化表达……
然而,一旦走入法学的殿堂,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理想和力量其实都不是法律自身的特质,甚至各种理论和思想之间也会存在冲突矛盾。于是,我们通过学习与研究,逐渐找到了自己信奉和坚持的理论立场与解释方法。但这一过程往往也是对法学祛魅的过程,因为最后那些服膺的理论与方法,都往往并非法学自己的工具。
当结论逐渐清晰之时,过程中的那些困惑也就无足轻重了。
以至于我们往往忽视了,真正彰显法学独特性的,是其作为人类社会“重叠共识场域”的属性,这一属性使法学区别于其他拥有独立核心理论框架的学科,成为跨学科知识整合与价值共识凝聚的关键平台。
与社会学、经济学乃至文史哲等具有清晰的核心研究对象与独立的理论方法,其知识生产围绕自身核心框架展开,呈现出鲜明的“领域专门化”特征的学科不同,法学很难说具有专属的、排他性的理论方法,但却也因此成为所有人文社科学科知识交互融合的“公共空间”,这正是罗尔斯“重叠共识”理论在学科层面的典型体现。
“重叠共识”强调不同价值立场、不同知识体系在特定场域中找到共同交集,形成非强制性却具有普遍认同的共识基础。
这种跨学科知识的“共识性整合”,让法学既能回应复杂社会问题的多元需求,又能凝聚不同领域的价值共识,形成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底线思维”(对权利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和“解决方案”(对规则的解释和对案例的参照),而这正是其他任何单一人文社科学科都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也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全社会对法学存在信仰的关键。
对法科学生而言,理解“重叠共识”这一核心特质,就能认识到法学是跨学科知识的共识平台,从而主动整合其他学科的认知工具,并将其作为理解法律规则时的基本立场,既避免就法条学法条、就概念套概念的局限,又防止套用单一理论解决所有问题的偏颇,在理解其他人文社科知识的基础上,就具体的规则予以解释和适用,最终形成解决复杂问题的法治思维。
回归真实生活,构建重叠共识。换成更通俗的话,就是让法学教育具有活人感和公共性。
我们相信,通过教学素材的更新、教学方法的提升和教学理念的转变,理想的法学教育不应是让年轻而优秀的法科学生在法学课堂上单纯被动地接受大儒授经,而是眼里有光、心中有梦地浸润在法学知识体系之中,听得到故事,想得出问题,插得上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