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于2016年11月7-9日在河南大学法学院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法学论坛》《求是学刊》《学习与探索》《北京行政学院学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汉论坛》和《学术交流》九家CSSCI来源期刊联合主办,《河南大学学报》编辑部和河南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
校党委常委、副校长刘志军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对所有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相信通过本次学术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将会促进“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的研究,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承办方代表《河南大学学报》主编乔家君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娄丙录教授分别介绍了《河南大学学报》编辑部、河南大学法学院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貌。主办期刊代表《求是学刊》李宏弢副主编回顾了“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三届学术研讨会的筹办与发展进程。研讨会的开幕式和闭幕式由河南大学蔡军教授主持。
来自吉林大学、中南大学、重庆大学、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著名学者,《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等杂志社的知名专家,以及论文入选者代表近百人,围绕“新兴(新型)权利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信息权、新型人格权、经济权、民生权、环境权、社会权等具体的新兴(新型)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新兴(新型)权利法律问题研究的争鸣或者综述”等问题展开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讨论。在闭幕式上,谢晖教授以“新权利、新青年、新法学”为主题进行了精彩的总结发言,对本次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评价。
由《法学论坛》《求是学刊》《学习与探索》《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行政学院学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创办的“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是集学者、作者和编者于一堂的学术盛会,已经成功举办三届。自2014年创建以来,研讨会主办方和特邀专家对征文的评选始终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与严要求,对参会论文的评议一直秉持严谨、求实和批判的精神,赞美的话少讲,批评和建议的话多说,获得了参会代表的一致好评。
开幕式
第三届“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开幕式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学报》蔡军教授主持开幕式
第三届“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会场
8日上午
第一单元主题:新型财产权
《法学论坛》副主编吴岩主持第一单元
围绕“新型财产权”这一主题,胡丽博士指出有必要建立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用益物权制度,并对取得、转让制度进行了框架设想;李勤通博士从价值、规范和实效层面证成了网络存储空间使用权合法性问题;刘夏博士通过论证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认为侵犯虚拟财产可能构成财产犯罪;李延舜博士立足于个人信息的多元化,指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综合考量各种利益;吴胜利副教授在对土地规划权和土地财产权关系论证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土地规划权是一种参与形成所有权;袁震副教授从实践基础、政策和法理基础出发,提出了物权性耕作经营权概念。
《江汉论坛》编辑部李涛作评议
李涛老师在评议中指出:胡丽文章的整体结构应从“界定争议—概念限定—作者的构建”的方式进行完善;李勤通文章的证成结论能否成立值得探讨,应加强对提供者义务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赵磊副主编作评议
赵磊副主编在评论中指出:刘夏文章缺乏对虚拟财产的类型化,需深入说明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如何对接;袁震文章对经营权期限的规定,可能导致入股、退股存在操作难的问题;另外,新兴权利不应局限于物、债二分的模式。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作评议
胡玉鸿教授在评论中指出:李延舜文章在结构上有“导言”和“问题提出”内容重叠弊端;吴胜利文章虽提供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相连结的方式,但“参与形成”并不符合权利形成的独立属性。
第二单元主题:信息权
《苏州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康敬奎编审主持第二单元
围绕“信息权”这一主题,彭宁博士提出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必要性是基于信息与主体分离等矛盾;项定宜博士结合个人信息的本质,将个人信息分为人格紧密型和人格疏远型;张继红副教授认为应重视作为下位概念的金融信息权保护立法,并对金融信息权保护进行优化和完善;岳红强副教授认为应将个人原始数据信息纳入人格权体系、企业数据信息归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办公室张书连副主任作评议
张书连副主任在评论中指出:本单元文章在研究上都从宏大的视角出发,并具有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但文章的问题聚焦不够,论述的支撑不充分,应更注重从小问题切入。
重庆大学齐爱民教授作评议
齐爱民教授在评论中指出:“数据”与“信息”不能等同,彭宁文章题目很好,但并未很好地论证,文中一些新概念存在争议;项定宜文章没有交待个人信息自决权与信息权的关系,在分类方面应注重穷尽所有可能;张继红文章应对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基础性概念作具体界定,对标题中的“再完善”运用须慎重。岳红强文章题目“产权的权属界定”有不合理之处,类型区分并不完善。
第三单元主题:新型人格权
《求是学刊》副主编李宏弢研究员主持第三单元
围绕“新型人格权”这一主题,葛江虬博士认为虚拟社会的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理应得到保护;刘亚娜教授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提出了路径的选择和安排;刘云生教授从“权利来源—性质界定—权利边界”方面对性别选择权作出了相应设计;罗勇副教授认为在我国法律中规定“限链”义务,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孙也龙博士指出了终止人工维生的主、客观法律规则;杜启顺博士认为“配偶权”在立法层面的缺失是造成权利人利益得不到合法救济的原因;陈阳博士认为大量的新兴隐私权纠纷在司法中出现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华文摘》杂志社王青林编审作评议
王青林编审在评论中指出:葛江虬文章题目的选择、内容的论证过于宽泛,对权利主体的设定不应忽视其法律关系的论证;刘亚娜文章选题有点大,应该突出论点。罗勇文章“限链服务”内容宽泛,应在对比国内外制度优缺点后落实我国制度上来。
山东大学法学院魏治勋教授作评议
魏治勋教授在评论中指出:刘云生教授文章优势明显,但文章对性别选择权缺乏清晰分析框架,对主体性的认识没有进行个体-社会结构的分析;孙也龙对终止人工维生合理性的分析应寻求伦理学原则基础,可以在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原则张力之间寻找终止维生之合理结合点;杜启顺文章前半部分论证有力后半部分乏力,在配偶权论证理由方面不够确当,在立法建议方面缺乏建设性贡献;陈阳的文章偏重于实证的描述性分析,理论建构相对不足,文章也未能提炼出统一的理论命题。
第四单元主题:新型(新兴)权利的一般理论
《学习与探索》编辑部政法室主任朱磊主持第四单元
围绕“新型(新兴)权利的一般理论”这一主题,陈彦晶副教授提出了在权利标准缺失的情形下,学者应当采用何种理论论证新型权利的观点;王庆廷博士提出了新兴权利的法治建构可采用以司法续造为基础的渐进式入法路径;张昌辉博士认为通过司法路径来确认新兴权利具有良好的价值根基,能有效化解立法路径短板;任江讲师基于共性需求的普遍权利本位范式提出了当代基于个性化需求的个别权利本位范式。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金玉副教授作评议
郑金玉副院长在评论中指出:陈彦晶文章的整体构思比较好,但是权利认定的标准只有新、旧之分,理论的引进应注重本土化。王庆廷文章可能面临司法路径困难的问题,另外,司法不必一定去创设权利,完全可以通过扩大法官对法条的解释来进行。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姚建宗教授作评议
姚建宗教授在综合评论中指出:现在许多学者对“新兴(新型)权利”的研究更加深入,为新兴权利的成长开拓出了可行的路径、总结了普遍的规律,但存在着权利泛化的弊端,我们应当立足于权利的根本,不是仅为求新而舍弃根本性的理论。
第五单元主题:被遗忘权
《学术交流》编辑部主任杜娟主持第五单元
本单元围绕“被遗忘权”段卫利博士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被遗忘权具有不同于具体人格权的独特内容,应是一项新兴权利;李昌超博士后提出了可通过上游立法与下游立法相结合的方法来确立被遗忘权;罗浏虎博士梳理分析了德国被遗忘权从传统场域到现代场域的演变;郑曦副教授认为在刑事领域可以适用“申请+审查”的被遗忘权行使模式。
《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主编郭叶作评议
郭叶主编在评论中指出:段卫利文章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文章的整体偏重案例探讨,司法救济欠缺;李昌超文章的题目过于宽泛,容易滑入综述误区;另外,在借鉴国外方面并没有与我国制度有效衔接,作者观点不突出。
《思想战线》副主编罗刚教授作评议
罗刚教授在评论中指出:罗浏虎文章整体写德国的被遗忘权,论证分析比较到位;郑曦文章的副标题范围过大,很难展开论述,易导致固步自封,采取平行论述造成了内容关联性不大。
9日
第一单元主题:环境权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主编鄂振辉教授主持第一单元
围绕“环境权”这一主题,陈国栋副教授认为应在公平分享权框架下将环境权作为一种分享自然资源的权利;陈海嵩教授提出了健康环境权与环境权不能等同的理论;陈亚芸副教授认为欧洲法不同程度的通过解释将环境权纳入传统人权体系;李晨光博士认为环境利益归公众所有,损害索赔应基于行政权力进行;李芹博士提出私主体在环境治理方面将有效弥补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王灵波博士指出国际碳排放配置是一种危险的防御活动,并论证了五种国际碳排放配置模式;王宏博士以请求权出发点,指出在民法典中应对环境权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王爱鲜副教授提出公民环境权应当作为一项新兴基本人权,并在实体法(刑法)中具体体现;朱俊博士从权利理论角度来进行话语分析研究,并对环境利益的正当性进行设定。
中南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作评议
谢晖教授提出了五个共同的问题:如何审视主体、快速进入主题、在行文中有效避免赘述出现、使法案分析升华为一般的理论、区分资料与资料围绕观点论证?在此基础上:三篇文章切入主题太晚,会导致主体与内容相偏离,无法有效契合;提要中过多的修辞会造成文章臃肿,单刀直入谈命题更恰当,提要往往与内容无关,应注意节省用语。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刘明昭主编作评议
刘明昭主编在评论中指出:李晨光博士的文章将实行主体放在省级,应考虑对下级能否适用,在恢复原状责任方面也应考虑可行性。李芹博士的文章引言中的任务并不明确;王灵波博士的文章仅是从国际视角进行梳理,缺乏论文独立性观点,问题意识不强。
《厦门大学学报》蔡永明副编审作评议
蔡永明在评论中指出:王宏文章应着重提出环境权为何要融入民法典;王爱鲜副教授的文章前面部分与主题不是非常贴切,应先说明刑事立法化的必要性;朱俊文章中间部分纯粹是从理论性角度分析,应在论述中有效结合案例。
第二单元的主题:社会权、其他新兴权利
《东北师大学报》秦卫波主编主持第二单元
本单元围绕“社会权、其他新兴权利”这一主题,项焱教授提出法律援助制度应作为发展权的具体表达之一,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张磊副教授论述了公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应如何纳入新兴权利的行列;张颖慧讲师指出劳动者拒绝留用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并主张在制度上采用单一模式;丁玮副教授认为应将网络进入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规定;谢登科副教授指出亲属拒证权应当由“出庭豁免”模式变更为“证言豁免”模式;谢潇博士认为网络接入权应当在基本人权与网络主权的理论张力之间被认可。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杂志社沈丽飞编审作评议
沈丽飞编审在评论中指出:项焱教授文章路径选择比较好,但为何引入“发展权”论述不够;张磊文章中办学自主权仅依托教育法是不够的,应向其他法律扩展。张颖慧文章对概念梳理欠缺,仅靠“买卖不破租赁”等理论不充分。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田飞龙副教授作评议
田飞龙副教授在评论中指出:丁玮文章采用“进入权”是比较妥当的,将主题与“网络主权安全”相结合会更为恰当。谢登科文章应深入论述如何向国家方面靠拢,以及公益与私益如何平衡。谢潇文章并未完全呈现互联网法律规则和管制结构,文章加入案例分析会更完善。
闭幕式
第三届“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闭幕式
闭幕式由河南大学蔡军教授主持,中南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和《苏州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康敬奎编审做会议总结发言。
谢晖教授围绕着“新权利,新青年,新法学”这一主题,概括了本届会议的成果,肯定了青年学者的成长并对中国法学的未来提出了展望。《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主任康敬奎编审也通过“一个目标、两点情况说明、三点不足和四句感谢”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至此,本届学术研讨会成功落下帷幕。
第三届“新兴(新型)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全体与会人员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