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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网参加北京三中院“司法裁判中的遵循先例”首届三中论坛
2017-11-06 14:35:14
 

     2017年7月份,北京市三中院以“司法裁判中的遵循先例”为主题,举办了首届三中论坛,该论坛由三中院民一庭、研究室承办,由民一庭负责人齐晓丹主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等单位机构的多位专家学者、大数据公司代表及北京市三中院、四中院、北京知产法院法官代表围绕“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与困境”“司法裁判中的遵循先例”两个主题,对案例指导制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研讨。北大法律信息网应邀参加论坛。

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索宏钢在欢迎词中指出,案例具有及时性、灵活性、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特点,逐步探索并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信的理性选择。作为一项新制度,指导性案例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三中论坛”是三中院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交流互动搭建的又一重要平台,希望专家学者与法官畅所欲言、积极建言献策,进一步推进审判经验的理论转化,推动司法水平的不断提升。
 
现将研讨会主要内容整理发布如下,供大家阅读。
 
第一研讨单元

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发言人: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
 
《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自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16批共计87例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国家赔偿及执行类。其中民商事指导案例55例(含执行类案例) ,约占63%。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七大特点:1.案由分布以合同纠纷最多;2.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程序指引为辅;3. 关键词涉及领域有限且相对分散;4.地域分布以最高院及沪苏浙等为主;5.审理法院以最高院和高院居多;6.诉讼程序以二审为主;7.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裁定书为辅。
 
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的数据为统计源,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含执行类案例)已有23例被应用于475例案件中。其中明示援引共有177例,包含法官主动援引139例,法官被动援引38例。隐性援引共涉及292例;评析援引6例,包括2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4例发布后的案例评析援引。这些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等省份,且以中级和基层法院的二审和一审程序为主。其中,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24号,高达193次。另外,还有23例指导性案例尚未发现应用案例。
 
经过调研得出八个结论:1. 案例发布数量有提升,应用数量占发布数量近一半;2.案由分布相对集中,未涉猎的案由较多;3.应用主体呈多样化,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4.遴选过指导性案例的地域更加重视应用;5.对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更具指导意义;6.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均以二审案件居多;7.应用内容主要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8.法官更倾向于隐性援引,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较高。

发言人:曹炜(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
 
《指导性案例的悖论克服以及制度重构》
 
目前,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不断向司法解释靠拢的“司法解释化”倾向,影响了其在司法审判中作用的发挥。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化的表现在于:指导性案例的范围与司法解释存在重叠,产生程序与司法解释基本一致,案例的抽象性不断接近于成文规则,并且适用机制和实际效力均与司法解释雷同。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化实质上模糊了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影响了指导性案例的内在品质,也阻碍了法律适用规则本身的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上下法院审判监督关系的单向性。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化的根源在于我国成文法的制度基础、指导性案例侧重司法管理的工具性价值以及最高法院案件审理范围的一般化。因此,应当改变现有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解释化路径,以最高法院审理具有统一法律适用价值的案件为基本模式,有效扩大案例的数量和范围;同时去除指导性案例的强制适用效力,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并得到完善发展,从而使各级法院的智慧都能纳入到规则的形成过程中。对于成熟完善的司法规则,应当通过立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实现载体和效力的转化,从而使案例与成文法规则在遵循各自规律实现错位发展的基础上,进而实现统一法律适用机制的合力。

发言人:吴革(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指导性案例的发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2005年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08年12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强制拘束力,它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它的价值在于,促进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填补法律漏洞,弥补司法解释不足,提升司法公信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目前,案例指导制度中的突出问题是指导性案例数量太少,难以援引。如何统一公正司法,树立法律公正权威,是我们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课题。面对中国的法治现实,提升案例崇拜十分重要,这是法治建设从纸面落实到现实的重要途径。
 
那么如何提升案例崇拜?加强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重要路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使命之一就是形成法的信仰和法的权威。在案例指导制度背景下显然可以赋予其新的法治寓意。法律共同体之间要协同研究案例指导理论,推动局部正义与整体正义的统一。我们还可以通过举办多种多样的理论与实务研讨会,深入贯彻落实专家咨询制度,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法学学者交流互动,形成法律言语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意识,造就一个解释的共同体。同时,通过保证诉讼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公平正义达到最终结果的公平正义;通过实现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公平正义来保证每一个判决书的公平正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觉到公平正义。”从“法律崇拜”到“案例崇拜”,才是真正实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点评:张骐(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指导性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指导性案例是龙首,其他各类案例是龙身,所有这些案例组成了案例指导制度。但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四方面:
 
一是指导性案例表现形式条文化。目前,多数关心和运用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工作者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上,但在实践适用时,可能会发生案例要旨的偏移现象。裁判规范不仅体现在裁判要点、裁判要旨中,还可能实际上体现在裁判理由中,所以裁判理由也应当成为被尊重的对象。
 
二是指导性案例数量少,案例需求和案例供给之间存在矛盾。虽然指导性案例不断供给,但是数量有限,和全国每年动辄上千万的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大量的高发频发案件相比,指导性案例数量还是少。 如何整合资源,成为难题。
 
三是指导性案例生成机制的瓶颈有待打破。在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之初,为了保证案例的质量,我们采取了一套比较严格的选材、上报、遴选、编辑、讨论、决定的制度,虽然质量把关效果显现,但数量也受到限制,而且有专家指出,案例生成没有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如何保证案例的权威性和裁判结论的正当性,成为瓶颈。
 
四是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的尴尬局面有待破解,案例权威的合法性论证有待加强。为了指导法官更好地适用指导性案例,所以我们确定了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约束力,但是尚未形成指导性案例法律地位的权威说法和制度规定。实践中,部分法官心存疑虑,不愿明确适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根本不适用,甚至于在某个程度上形成事实上的无效的状况。
 
目前的案例指导制度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效益,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观念到机制上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向判例制度转型。为此,我们需要对判例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也更好地发挥案例指导司法工作的作用,或者说从案例指导向判例指导的方向提升或者转变,可能是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与制度体系紧密相连,为制定法服务。

点评:吴光侠(最高人民法院廉政监察员、原司法解释协调和案例指导处处长)
 
目前,司法案例指导应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可能由于发布的案例数量过少等原因,某些规律性的东西难以发现。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例大量增加,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掘的东西可能会更有价值,更有亮点。
 
关于灵活参照问题。参照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也是价值所在,如果没有应当参照,那么案例指导制度可能就流于形式,可能就打了折扣。案例指导细则中,对如何参照、什么条件下参照、参照的时候如何援引都有规定,这为参照案例明确了要求。目前,我们正在起草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明确办理案件都要检索类案,查找关联案件。而且,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我们现在具备了条件,也逐步在研究开发这方面软件,为检索提供便利。
 
关于案例转化为成文法问题。不论是司法解释也好,指导性案例也好,还是零散的批复也好,都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材料来源基础。现在我们起草的司法解释,提出的立法建议,一般都要附若干个相关案例,避免有些条文成为僵尸条款。可以说,案例与成文法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关于职业共同体建设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首先,要有一种案例意识,真正形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案例为参照”。这种办案模式和意识,可以保证更好地统一、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真正做到同案同判。其次,加强案例技能、分析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最后,在法学教育方面,通过案例教学、编写案例教材,以案例说明法律原理、规律。司法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对指导案例也要给予关注。在知识和教育培养方面,加强人才的交流互动。不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方面还是职业技能方面,只有规则的理解适用都实现了统一,我们才能很好地实现统一公正司法,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研讨单元

司法裁判中的遵循先例

发言人:杨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研究室主任)
 
《知识产权领域遵循先例制度的构建和实践》
 
如何认识先例?先例是指包含了具有指引意义之裁判规则的上级法院及本院在先生效判决,既包括权威机构经过专门程序认定和发布的案例,也包括在司法实践中被后案遵循而实际发挥审判指引作用的案例。
 
先例如何体现?既有自上而下,也有自下而上。包括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专业民主:案例基地专家委员会评价机制+法院专业评价;后案遵循:事实上的先例—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共同经验。
 
先例的效力如何考虑?权威约束力:指导性案例、参阅案例(制度);事实约束力:上级、本院在先生效裁判(审级权威);参考说服力:其他有指引意义的生效裁判(说理能力)。我们法官内部要统一认识,形成“上下前后左右”的先例效力体系。“上下”是下级法院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前后”是后作出的遵循本院在先的判例,左右是参考司法辖区外其他法院的判例。
 
先例的发现与提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先例,与在审案件应当属于相同或类似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先例不能没有限制,提交先例时要制作先例摘要,分别说明先例文书的来源、生效情况、先例与在审案件关键事实异同比较、先例的裁判规则或标准、适用的具体理由等情况,并限制字数。对方当事人也要发表相应的质疑意见,争议焦点是案件的骨骼,提交先例最重要的是准确提炼争议焦点,围绕焦点总结先例意见。
 
先例怎么用?法官应当对援引先例的案件加以区分,通过事实比对,说明是否为“同案”,找出真正案例指导意义上援引先例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先例,法官应当基于审理内容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部分予以回应。对于与在审案件相关的先例,法官可以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结合当事人针对该先例发表的诉辩意见,按照归纳在审案件争议焦点、援引先例、在审案件与先例关键事实异同比对、先例中具有指引异议的裁判规则或者裁判标准、先例裁判规则或裁判标准适用于在审案件的具体理由、得出是否遵循结论的顺序,具体说明遵循先例的情况。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本院作出的多份先例之间存在冲突的,应当经法官专业会议或审委会研究决定。法官认为上级法院作出的多份先例存在冲突的,经法官专业会议或一定程序研究决定,可以形成书面报告,仅就先例本身的指引意义问题上报至作出先例裁判的法院。

发言人:马军(北京市四中院民商庭庭长)
 
《类型案件中同案比对方法与先例遵循的价值判断》
 
遵循先例的前提是同案判断,如何认定某类型案件中的同案,以媒体侵犯名誉权为例,归纳出案件主要的对比点:(一)事实对比关键点。1.主体特征。通过原被告主体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2.信息来源特征。不同的信息来源会对应不同的审查义务,如公开法律文书与网络传播内容就有不同的审查义务。3.报道原因特征。要考虑报道的原因。4.事实真实性及审核特征。事实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基本属实的构成要件,是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在核实事实的真实性时,媒体尽了何种审核义务,都影响案件的裁判。5.言论评价特征。言论评价都有程度问题,审判中常有“用词欠妥”、“超出评论范畴”、“贬低、损毁”等表达,这些评价程度的比对直接影响裁判结果。6.造成影响损害特征。在名誉权侵权中造成的损害后果,既有评价降低、精神损害的后果又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后果,损害严重程序对裁判结果亦有影响。7.语境及环境因素特征。8.事后行为特征。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沟通和补救。(二)适用法律对比关键点。1.法律时间因素。2.特别行为而选择特别法或法条。3.同法条不同解释因素。4.客观证明责任因素。5.举证责任转移因素。同案比对方法是审判中类型化的“求同存异”,比对案件的事实类型在构成要素、重要特征方面是否一致,将等待解决的案件与已解决案件或者多件作为研究对象的案件进行比对。从某一类型案件中,找出比对的关键在于诸多重要事实的吻合,以及找出可能影响法律后果的细节差异,这种比对方法在结合具体类型案件的特点后,也可以推广适用于所有案件类型,并基于此建立一个类型对比的方法体系。
 
在研究先例遵循时,应当考虑司法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影响。在判例法国家,先例遵循的过程并不僵化,而是随价值理念的变化而不断推陈出新,适应时代。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价值判断无处不在,对社会、环境、事实、法律进行着一次全面的解释,这解释的过程始终无法离开价值判断。没有正确的同案比对,就无法判断是否应当先例遵循。而当对先例区别对待不予遵循时,价值判断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甚至可能是所有原因中最难以避免的。面对不同价值理念的博弈、争论,我们当持谨慎的态度。

发言人: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谈裁判遵循先例:案例,法治的“试金石”》
 
我们为什么要遵循先例?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认识先例的价值和作用。有七个关键词分享:1.平等。先例是尺子,能够让我们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同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2.经验。先例是经验,凝聚着前辈的司法经验、知识和智慧,遵循先例就是尊重经验,也在传承司法经验、知识和智慧。3.安全。先例是规则,既可以约束自身肆意妄为,也可以抵御外界不当干预。4.效率。先例是方法。如果按照先例的法则,我们只要找到与当下案件接近的案例就可以裁判,大大节约了司法过程,提升了效率。5.权威。先例是说服力。先例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裁判,遵循先例就是尊重权威,可以提高裁判的说服力。6.素养。先例是捷径。研究案例是弥补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的捷径。7.法治。先例是窗口。司法案例是法治的基本单位,内涵十分丰富。司法案例还是法律实施的载体、法制宣传的素材。
 
先例为什么能够被遵循?有几个方面需要关注:1.实践理性。在成文法之外,选择案例为判案提供支持,也是实践理性选择下的结果。2.先例观念。尊重和遵循先例,体现人类与生俱来对权威的服从、经验的尊重、平等的追求和安全的需要等,也是人类基于趋利避害的选择。3.类型化事实。我们在进行个案裁判时,总是从关注个案的特性开始,不断地对其实进行类型化归类,以寻找恰当的立法规范。4.判决文本。裁判总要明确依据、以理服人,将由此确立相应的裁判思路和规则,这也就为后案裁判提供遵循和参照的可能。5.审级制度。人们更多关注上级法院的先例,特别是最高法院的案例以及最高法院选编的案例,这其实是审级机制在发挥作用。
 
我们该如何遵循先例?要特别关注四个方面:1.关注案情。一是要做好案情的相似的比对。二是不等光盯着先例的规则(即“裁判要点”)。2.关注规则。具体方法有区分前后案、指出先例规则存在缺陷而拒绝遵从、宣告先例规则与法律冲突而直接避开以及在两个具有冲突性的先例中择其一等等。3.关注价值。价值不同往往会选择不同的先例。4.关注实践。遵循先例,首先必须有足够量的先例供遵循,必须拓展先例的选择范围。对当下案件裁判具有指引、借鉴意义的先前判决,都可作为我们办案的“先例”。当然,上级法院的案例应优先,本院先前判决可作补充。

发言人:史智军(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
 
《民商事审判领域遵循先例的路径和规则》
 
一、先例的概念界定。大多情形下,我们笼统地将在先生效的案例统一称之为“先例”。实践中先例的来源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是具有“显性”的应当参照的约束力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具有“法定身份”的指导性案例。第二种是具有“隐性”的应当参照的约束力先例。第三种是具有“内化”约束力的上级法院众议案例和普通案例。众议案例是经过院级法官会议集体讨论后意见较为一致且被合议庭采纳的案例,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角度出发,都会将其内化为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成为本院和下级法院遵循的重要先例来源。普通案例即在先生效的与待决案件同类的上级法院案例,因审级的存在,其往往也会成为下级法院裁判时遵循的重要来源。其四是本级法院的众议案例和普通案例。而就遵循的内容而言,当是先例的核心部分即“判决理由”。
 
二、遵循先例的双重表达。1.显性表达,是指法官在裁判现有之案时,对于已有先例的遵循,以明显地能够为公众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2.隐性表达,其含义与显性表达相反,即法官在裁判案件中虽遵循了先例,然对此却并未以公众可以感知的方式进行,只是将先例的裁判规则融入到了裁判说理部分。
 
三、先例运用中的问题。1.先例来源缺乏系统性保障。先例的产生,长期以来处于法官的自发性检索阶段,并不具有统一性的来源。实践中,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之外,并未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内形成先例的筛选和检索平台。2. 先例甄别缺乏制度性保证。实践中,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先例不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选择和鉴别,也缺乏统一性的程序。3.遵循标准缺乏细节性构建。对于当事人提供或者法官主动发现的先例,其遵循时当采用何种标准,应用何种方式表达,实践中缺乏细节性的规范。如是否需要表达案号,主旨是否表达等。
 
四、先例平台和遵循细节的完善。1.建立先例示范平台和规范性先例筛选制度。从上级法院的层面,建立具有公示性的先例示范平台,对具有影响力的先例解剖分析,进而对裁判规则予以规范定型,让先例的约束力制度化并更好发挥作用。2.确立冲突先例的甄别制度。对可能存在于本级法院具有冲突的先例,当通过全院的专业法官会议或通过其他的规定程序予以讨论、确定,排除不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先例;对可能存在于上级法院具有冲突的先例,本级法院在适用之前当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具体意见之后,当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决定。3.制定细节性的遵循标准。其一,法官是否当负有寻找先例的职责,法官寻找先例的时间、方式如何确定。其二,法官是否当释明当事人可提供先例以佐证其主张,对于当事人提供先例的时间、格式如何确定。其三,先例在庭审中的处于何种地位,是否需要经过质证以及裁判文书援引的具体形式如何确定。

发言人:李斌(北京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司法大数据、事业部咨询总监)
 
《大数据对于遵循先例的支撑》
 
在司法实践中,两个案情差不多的案件,判决结果、判赔数额等却相差甚多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在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也经常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遵循先例”进行司法裁判便是“治愈”这一现象的“良药”。现在司法大数据技术已经可以为先例数据库的构建,先例的智能检索和智能推送等提供技术支撑。
 
现有的“先例”大都通过“层层上报——人工筛选——文本出版”的方式产出。目前一些案例尚不能完全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原因:第一,样本量少,指导范围有限;第二,编审时间长,时效性低;编审迟,一年发布两三批。第三,记忆要求高,适用效率低。对法官而言,在先例的适用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快速准确地找到与所审案件相似的“先例”;二是判断这些案例的效力如何,能否适用,是否为最佳“先例”。
 
先例形成、应用到最终的展示,大数据究竟能够给哪方面的支撑?1.先例形成可通过技术力量予以完善。我们与北京知产法院合作的平台,就可实现法官自行推荐案例。法官判案例后可以自动提交,进入先例中,有初步的筛选发给专家,汇总回来进行发布,整个过程只需30天,时效性提速。2.先例的生命周期。如果引用了其他案例,从本院认为部分可以直接识别出来,自动识别加上人工推荐,通过案例评审加上人工校正形成了案例的过程。如果后面的案例对前面的案例进行反驳了,还有完善的退出机制,先例的生命周期非常完整。3.先例如何被法官识别使用,法官如何快速准确的找到先例。我们通过数据的支撑,将裁判文书、案例加工,把相关事实通过双重编码的形式串联起来。为了检索方便,我们人工给每个先例打标签,按照高相似性、级别不同进行排序,通过智能数据给大家提供多元化串联,同时,在每个先例页面,还附有与之相关程度高的先例和法律知识,实现对先例的智能推送。先例平台的建设联系司法平台的应用,先例被引用、被转载、先例级别改变的情况后台有记录,可以把每个裁判案例打上标签。现有的大数据处理技术,可以为遵循先例的实现与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希望在未来以大数据处理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能更多地为先例制度,甚至于整个司法领域服务,不断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

点评: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
 
同案同判,是对公正裁判的一般要求,也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直接目的。那么,什么是同案,同判的含义又是什么?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分歧,很多人对此的表达也是左右摇摆。有多种说法,如“同类案件同类判决”“类似案件类似判决”“同样案件类似判决”“同样案件同样判决”等等,在我看来,同案同判中的同案还是表述为同样案件更好。天底下没有绝对相同的两片树叶,所有的相同都是类似的。那么为什么要表达为同样呢?其一,从表述形式上看,在两个事物做比较时,如果说他们同类或类似,则意指实为不同。其二,从表述内容上分析,待决案件与判例性质上相同,比如都是盗窃或交通肇事,但是在具体案情情节上,待决案件和判例肯定有相同点和不同点。如果相同点对于认定和处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重要,则可以无视或舍弃不同点,视为同样案件;如果认为不同点对于认定和处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重要,则可以无视或舍弃相同点,视为不同案件。由于两个案件在案情比较意义上不可能绝对相同,也不会绝对不同,最终视为相同或不同,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如果遵循先例,意味着舍弃了不同点、遵循了相同点,基于这样的认定才是同案。
 
什么样的案件能成为先例?并不是过去所有的判决都可以成为先例。首先需要的是具有相关性,如果过去的判决对现在案件本身不发生作用,就无法成为先例,所以过去的案件如能成为先例,需要与现在待决的案件具有相关性。其次,也并非所有具有相关性的判决都能成为先例,而是有相关性且对现在案件有影响性的案件才能成为先例,而这种影响力如果制度化,就会呈现出规范形态,所以案例指导制度实际上是要以规范的形态解决案例的作用问题。规范化的结果可能做的好也可能做的坏,如果做的坏,就会破坏案例自然生成的影响力。
 
案例(先例)的范围是什么,如果认为说案例的作用是同案同判,这就涉及一个正义问题,即校正正义,同样情况要同样对待。所以这个过去的判决与后来判决必然要有相关性,相关性要发生作用,而这个影响力是非常长的。下级法院判决很好的案件,对上级法院也可能产生影响力。此外,案例发挥作用离不开原汁原味的判决书,也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点评:陈锦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案例指导制度应该说非常重要,最高法院就提出要加强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制度来统一法律信仰。探索类案指引机制等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也是上级机关的指导和要求。就如何遵循先例,我们知产法院已经有两年多的实践,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几点体会:
 
第一点,遵循先例制度要进一步实施,必须在观念上作出改变。这个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观念上,比如先例制度在法律上的根据所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所在?如果不在观念上、制度上将成文法到底是什么等基本问题讲清楚,那就难以实施。我们在具体的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很多基础性的问题需要去解决。
 
第二点,先例制度是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我们需要有案例库,需要大量的案例及对案例进行整理加工,这需要多方的共同参与,不仅需要法官的努力,更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专家学者、律师等共同参与。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选择案例方面虽有主动性,但是不如律师和当事人。对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因为案件结果关系到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更有积极性来提交案例。如何发挥律师在先例制度中的作用,是法院法官应该关注的。另外,我也认同的一点是,先例是用出来而不是评出来的。
 
第三点,要破除一些畏惧的观念。实践中,大家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顾虑,比如提交在先案例对审判工作造成多大的影响,对先例冲突的情形如何处理?从我们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一年审结五千多案件,2016年审结了八千多件,实际上真正用在先案例的也就几百件,因为大量案件或者比较简单,或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真正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有漏洞的毕竟少数。关于在先案例的冲突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相信制度慢慢推行下去,很大程度上会消除同案不同判,对审判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北京市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在总结中指出,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令人备受启发、受益匪浅。此次论坛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讨,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和路径引导,为司法应用与研究分析案例厘清了思路、拓宽了视野。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司法对案例指导的需求更加迫切,司法实践期盼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共同探索,努力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推动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