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六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公证员等法学界工作者300余人齐聚一堂,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继承编立法、非婚同居财产制度构建、夫妻债务制度构建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参加了会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宜昌市中院法官王礼仁建议废除行政程序处理登记婚姻效力纠纷机制,“婚姻效力的主管部门重叠,职能交叉,该管的案件无人管,婚姻效力纠纷诉讼难,判决乱象严重,根本原因是赋予行政程序处理登记婚姻效力纠纷的执法权力配置不当。”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雪梅表示,对于监护制度,除了在《民法总则》里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完善家庭监护制度的规定,对《民法总则》规定不完善或没有规定的有关家庭监护方面的内容进行补充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友军认为,民法典编纂中收养制度需要完善,应当引入不完全收养和成年收养,明确收养协议的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引入试养期制度,就收养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就跨境收养确立跟踪观察制度,增设中国公民收养外国人的规则,增加规定在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因被收养人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制度,增设收养关系解除的公益诉讼。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韶华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规定在离婚制度中有失妥当,夫妻债务问题应归属于夫妻财产法。夫妻财产关系既会涉及财产所有权问题,也会涉及债务清偿问题,二者在性质上属于同一范畴,应当置于夫妻财产法中予以规定。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方硕指出,若债权人是以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基础决定出借款项的,则必须在出借款项时了解夫妻双方是否实行了约定财产制,对举债一方的财产、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俊表示,债权人订立合同的对象是债务人而非债务人的配偶,其合理预想的责任财产范围最多也就应该是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应该涉及债务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所以只要保障作为责任财产的共同财产不因为离婚而减少就可以,没必要为了保护债权人而进一步扩大责任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