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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每周精选之陕西富平贩婴案追踪
2013-08-15 15:50:37


  (为更好的将新闻报道、热点案例与法律法规及法宝应用相结合,北大法宝自2013年8月起推出北大法宝每周精选,以每周热点事件为契机,集合多方关注视角,提供法宝关联法律法规及案例搜索结果并进行相关引申解读。)

                       
  
新闻早报道:
  近日,富平新生儿被妇幼保健院医生“处理”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高度关注。目前,3名嫌疑人已落网,其中两人被刑拘。同时,不断有家属向本报反映孩子刚出生被医生“处理”,截至8月1日,已有7个类似家庭。 ——华商报
        

                     


  案件发展:

  8月2日
  初步调查,此案系一跨省拐卖婴儿团伙案件。7月16日晚,在董某分娩后,医生张某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治疗并交由自己处理。
  目前,警方已对张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新华网8月2日消息

  8月4日
  被拐新生儿于4日凌晨3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获成功解救。
  除张某外,警方另抓获山西籍犯罪嫌疑人2名(潘某、女,崔某、男),河南籍犯罪嫌疑人3名(王某、男,朱某、男,黄某、女)。张某、王某、朱某、黄某已被刑事拘留,潘某、崔某被监视居住。——新华网8月4日消息
  4日,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主管业务副院长和工会主席已被免职。家属从警方处得知,目前有50多户在派出所排队报案。
——《京华时报》

  8月6日
  警方称,富平产科医生张某从2006年起就开始贩婴,贩婴已有8年了。——《北京晚报》

  8月7日
  另外两名被拐婴儿也被成功解救。——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8月8日
  记者8日下午从陕西省政府获悉,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立案五起,并已展开全力侦查。——新华网(记者 石志勇)

  政府跟进

  警方已对张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新华网8月2日消息

  该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吊销涉案医师张某执业医师资格,对富平妇幼保健院院长、主管业务副院长、分管护理工作的工会主席予以免职,并在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医德、医风、医纪大检查、大整顿活动。——新华网8月4日消息

  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陕西省富平县个别医务人员涉嫌拐卖新生儿恶性事件的通报》。人民网北京(曹少年)
  陕西省卫生厅发出紧急通知,组织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医疗安全大检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8日下午,陕西省政府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这起案件的后续处置,将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从严从重处理违纪人员,要求公安机关将加大侦破力度,彻底查清案情,监察部门要深入调查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并严肃处理。同时陕西省还将抓紧处理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做好被拐卖儿童的解救工作,给群众和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切实做好卫生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全省卫生系统将深入开展医疗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完善内部管理,堵塞各种漏洞,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

  公安机关已经接到群众报案55起,其中涉及嫌疑人张某的报案有26起,警方已经立案的有5起,目前,警方正在根据群众的报案展开全力侦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记者韦雪)

  8日下午,省长娄勤俭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富平县拐卖新生儿案件处置工作。他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不惜一切代价解救被拐卖儿童,给群众和社会一个满意的交待。——华商报(记者孙洪伟)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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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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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张某某拐卖儿童案-(2013)浦刑初字第1634号
  2.时某某拐卖儿童案 -(2013)浦刑初字第651号
  3.黄玉琴等拐卖儿童案-(2013)青刑初字第33号
  4.陈起水拐卖儿童案- (2012)安刑初字第1121号
  5.颜进强拐卖儿童案-(2013)安刑初字第26号

  引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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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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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捡童案,判驳两难的困局——《人民司法(案例)》
  3.
被乞讨儿童的合法权益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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