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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每周精选之——新疆巴楚“4·23”暴力恐怖案一审宣判
2013-08-21 12: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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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12日对巴楚“4·23”暴力恐怖案件五名被告人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结果如下:

 

 

2013423日,新疆巴楚发生暴力恐怖案件,视频截图

 

恐怖活动预谋

 

20083月以来,木萨•艾散等五名被告人与暴力恐怖团伙成员喀斯木•麦麦提等人多次进行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动,收听观看境外恐怖组织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音视频,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印制大量反动书籍,购置器材进行暴恐体能技能训练,制作砍刀等凶器和用于暴恐活动的旗帜、标志,购买了大量制爆原料,先后制造10枚爆炸装置并进行了试爆。

今年38日,喀斯木•麦麦提、木萨•艾散成立了暴力恐怖组织,并组织成员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暴恐训练、制爆试爆,并录像记录训练过程。

 

案件简述

 

42313点左右,一伙暴力恐怖分子在位于巴楚县色力布亚镇的一所民宅中制作火药,被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和民警在入户走访时发现。由于害怕罪行败露,这些暴力恐怖分子将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围困在院内,继而实施暴行,共造成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15人死亡、3人受伤及财产重大损失。同时,喀斯木·麦麦提等6名暴徒被当场击毙,艾比布拉·巴拉提被击伤当场抓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审理

 

法庭审理认为,木萨·艾散等5名被告人多次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收听观看暴力恐怖音视频,积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进行暴力恐怖训练,制造爆炸物、制作刀具等犯罪工具,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在罪行败露后,伙同其他恐怖组织成员杀害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提供辩护,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据《东方早报》整理

相关法规

(更多法律法规来自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相关案例

(更多案例来自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1. 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谍案- 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
2. 成旭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2004)通中刑一终字第92
3. 唐盛根非法制造爆炸物案-2013)永中法刑一终字第2
4. 段国利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2012)滑刑初字第406

 

引申解读
(更多引申解读来自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1. 中国西部民族地区恐怖主义犯罪心理分析及其预防——《犯罪研究》
2. 主题研讨:恐怖主义犯罪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3. 恐怖主义犯罪发展特点分析
——《环球法律评论》
4. 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_《环球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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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北大法宝每周精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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